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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宣告沒收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55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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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聲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(96年度聲沒字第 120號、96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柒公克沒收銷燬之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詳如後附聲請書而載。 二、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。又關 於沒收之規定,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,應優先 於刑法總則第38 條沒收規定之適用,而查獲之第1級毒品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經查,本件扣案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 規定之第一級毒品,依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規定,係禁止 持有之違禁物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應依同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沒收銷燬之。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,爰依上開規定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,敘述抗告之理由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件: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度聲沒字第120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 被 告 甲○○ 女 33歲(民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)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           住基隆市○○○路108之3號8樓 一、按違建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得單獨宣告沒收,刑法第38條 第1項第1款、第2項、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查獲之毒品 ,不問屬於犯人與否,沒收銷燬之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被告甲○○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,經依臺灣基隆地 方法院96年度毒聲字第168號裁定送臺灣基隆看守所附設勒 戒處所觀察、勒戒後,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,業由本檢 察官於96年7月5日,以96年度毒偵字第1228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。惟被告為警查獲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經送 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,確含有海洛因成分,此有該局96年6 月15日調科壹字第09623050560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,屬違 禁物,爰依首揭規定,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。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7   月  30  日 檢察官 乙○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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