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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年度司執字第1286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12864號 參與分配債 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參與分配債權人就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曾映華(被繼承人曾廣平之 繼承人)之遺產管理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參與分配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。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參與分配,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,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2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13年1 月26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依 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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