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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工程款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1年度建字第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建均 王沛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 月9日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於112年12月29日,以111年 度建字第7號裁定,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47,386元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上訴;又 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(113年1月9日、1月21日)以後,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 詢清單、本院答詢表、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。是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,應予裁定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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