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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死亡宣告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亡字第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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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賴月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賴蕃薯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賴蕃薯(男、民國前○○○年○月○○日生,最後設籍地:臺北州基隆 郡双溪庄柑脚字外柑脚231番地)於民國○○○年○月○日下午十二時 死亡。 程序費用由賴蕃薯遺產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賴蕃薯為聲請人之祖父,失蹤人疑似 於日據時期死亡,惟戶政系統僅有民國35年戶籍登記申請書 賴日新戶內父欄記載賴蕃薯歿,並無其餘資料,爰以利害關 係人身分依法提起本件聲請,求為宣告失蹤人賴蕃薯死亡等 語。 二、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;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,於民法 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,亦適用之,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 ,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者,不在此限 ,7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之民法總則第8條第1項及民法總則 施行法第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 請,應公示催告,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復有明定。而此 公示催告應公告之,該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 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為必要時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;其報明期間,自前項揭示之日 起,應有6個月以上,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3項準用 同法第130條第4、5項規定即明。查聲請人主張其與失蹤人 為祖孫關係,戶政系統僅有民國35年戶籍登記申請書賴日新 戶內父欄記載賴蕃薯歿等情,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、戶籍 謄本、日據時期戶口名簿為證,並經證人即失蹤人之姪賴顯 文到庭證述失蹤人應該日據時期已死亡,但因為日據時期戶 籍名字都有誤,究竟當時是生是死並不清楚等語(見本院11 2年11月13日訊問筆錄),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。又 查國民政府於34年10月25日臺灣光復後,曾於00年0月間實 施戶口清查,嗣於35年10月1日辦理初次設籍登記,而當時 人口於臺灣光復後未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之原因,不外乎失蹤 、死亡等因素所致,此為公所週知之事實。而依現存戶籍資 料查無賴蕃薯於35年10月1日申報初設戶籍登記之紀錄,有 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112年10月26日新北瑞戶字第1125735181號函 在卷可憑,復無證據可認賴蕃薯業已死亡,堪認賴蕃薯至遲 於35年10月1日即處於失蹤之狀態,迄今仍行方不明之事實 為真正,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賴蕃薯為死亡之宣告,核與 前開條文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又本院已定2個月期間對失 蹤人賴蕃薯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,並於112年11月22日將 該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,有本院 公告附卷可稽,現申報期間屆滿2個月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,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無 訛,本院自應依法宣告失蹤人死亡。 三、次按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,家事事件法第159條 定有明文。而受死亡宣告者,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,推 定其為死亡;前項死亡之時,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 終止之時。但有反證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9條亦有明定。 本件失蹤人賴蕃薯自35年10月1日失蹤,計至45年10月1日止 失蹤屆滿10年,故應推定該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,爰依 法宣告賴蕃薯於00年00月0日下午12時死亡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、第159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陳怡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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