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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報清算人就任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司字第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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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力思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清算人就任後,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,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,送交各股東查閱。清算人就任後,應以公告方 法,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,對於明知之債權人,並應分別通 知。公司變更章程、合併、解散及清算,準用無限公司有關 之規定。公司法第87條第1項、第88條及第113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,應附具 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、股東名冊、選舉清算 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,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 定有明文。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該規定旨在促使清算人於 就任之初,儘速瞭解公司之財務狀況,據以編造會計表冊, 以作為清算之基礎,俾能善盡法院依非訟程序為形式審查之 責(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非抗字第109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。非訟事件法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為力思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未 據提出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、②股東名冊、③選舉清算人之 股東會會議紀錄、④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、⑤清算人身分證 證明文件、⑥清算開始時,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目錄(清算人應於其上簽名或蓋章)、⑦資產負債表及財產 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、⑧清算人就任後,於日報之顯 著部分刊登公告,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等件,經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(發文日期)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聲請人雖於同年月25日補正,惟其中股 東名冊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,其上列計之股東為四人 ,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2號卷宗查核,聲請人於該 件陳報之股東名冊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,尚有記載股 東陳盡、陳盡之繼承人共5人,形式上即難認定聲請人本件 已提出完整之股東名冊及選任清算人之股東同意書;又所提 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,亦未經清算人簽名 或蓋章,該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, 亦僅有四名股東之查核紀錄,形式上亦不完備,依首揭規定 及說明,其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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