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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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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字第3970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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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司執字第39709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建福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 立者,為更生或清算債權。前項債權,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,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得行使其權 利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 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,不在此 限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、第48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債務人邱建福業經本院民事庭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 以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裁定於112年12月14日下午5時起 開始更生程序,並已移由本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更生程序,且 本件債權人之債權係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成立者,為 更生債權,依首揭規定,非依更生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,且 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強制執行程序,從而本件強制執行之聲 請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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