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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3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533號 聲明異議人 即債務人 單鈞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聲明異議人單鈞鴻對本院 就其對於第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核發之扣押命令聲明 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單鈞鴻對於第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所 為強制執行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 理 由 一、按查封時,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 所必需之食物、燃料及金錢。前項期間,執行法官審核債務 人家庭狀況,得伸縮之。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。 次按,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、社會救助或補助, 不得為強制執行。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,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 需者,不得為強制執行,強制執行法第52條、第122條定有 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債務人領有低收入戶補助及重度身 心障礙證明,目前於台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療養,其低收 入補助及復健工作之薪資均匯入第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帳戶 ,該帳戶存款遭扣押,影響其生計,爰請求撤銷扣押等語。 三、經查,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之存款債權,經第 三人基隆愛三路郵局陳報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已扣押之存 款債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,939元,而依第三人提出之該 帳戶存款入帳明細,其存款來源,一部分係每月之低收入戶 身障生活補助8,836元,屬不得執行標的,一部分係每月薪 資收入12,509元,尚不及基隆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之1.2倍即17,076元,茲審酌債務人持有身心障礙證明, 且屬部分工時人員,名下亦無財產,有勞保查詢結果、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、基隆市信義區公所函各在卷 可稽,爰認定本件上開扣押存款,因一部係補助款不得扣押 ,一部係維持債務人生活所必需,亦不得為強制執行,爰依 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5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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