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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小調字第65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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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小調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陳沂賢 聲請人與相對人謝炫鎰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謝炫鎰於網路侵害其權利,且網路侵 權案件,各法院皆有管轄權,為此聲請調解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聲請調解,僅記載送達代收人及其址,未表明 聲請人之年籍資料及住居所,亦未具體表明有何實體法上權 利受侵害及其原因事實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通知 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之年籍資料(身分證統一編 號、住所)及相對人有於網路侵害聲請人權利之釋明資料, 該通知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及其上之法院電 話記錄在卷足憑,茲已逾期,聲請人迄未提出上開資料,本 件依聲請人未補正之狀況,顯見無調解成立之望,縱定期亦 難期待促成調解,堪認為不能調解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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