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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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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李長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江松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元,代 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江松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,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,此觀民法第1183條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 規定即明。又法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,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 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,家事事 件法第182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336 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江松之遺產管理人,已聲請公示催 告、查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編製遺產清冊、向富邦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並取回保 單價值準備金、承當法院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,及申報遺產 稅。因遺產管理人報酬事實上已難期待由被繼承人之親屬會 議酌定,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等語。 三、經查:  ㈠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暨相關證明 文件、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為證,復經本院調取111年度司繼 字第336號、111年度司家催字第50號卷宗核閱無誤,堪信為 真實。 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實際管理期間至聲請酌定報酬時止甫滿1年1 個月,而依其所陳各項管理行為,包括聲請公示催告、查調 遺產資料、承當執行程序及申報遺產稅等,執行職務尚非複 雜,復斟酌聲請人之專業能力、勞力耗費程度、管理之遺產 價值等情狀,認本件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王江松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應屬適當。另聲請 人已代墊之管理費用2,000元部分,經本院參酌前開卷附墊 付費用單據等,除本件聲請費用1,000元已於本件裁定主文 內諭知,不重覆列入而應予剔除外,餘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至聲請人若於本裁定後復行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,並 有支出及代墊費用,仍得檢具相關事證聲請本院核定報酬及 管理費用,附此敘明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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