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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9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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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陳瑞嘉 代 理 人 黃瓊增 相 對 人 林春興 林春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,陳報被繼承人林榮輝之 遺產清冊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榮輝之遺產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,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榮輝之債權人,被 繼承人於民國102年1月3日死亡,相對人為其繼承人,迄未 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,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,俾便釐清繼承 之法律關係等語。 三、查相對人林春興、林春憶係被繼承人林榮輝(男、民國00年 0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繼承人,被 繼承人於102年1月3日死亡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 、除戶謄本、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。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,亦有該局100年6月9日北勞輔字第1000561625號函 及本票影本附卷可參。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,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,於法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 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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