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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小字第25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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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2年度基小字第2521號 原 告 謝進隆 被 告 張承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甲○○本人為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,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,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;前開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,於得為承受時,應即為承受之聲明,他造 當事人,亦得聲明承受訴訟;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, 法院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,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、第173條前段、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係民國00年00月出生,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,是原告起訴時被告雖為未成年人,然目前被 告年滿18歲,業已成年而有訴訟能力。又本件迄未據兩造提 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,揆諸上開規定,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 定命被告本人承受訴訟,續行本件訴訟程序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顏培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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