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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小字第266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小字第26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春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雄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9,415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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