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小字第279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吳倩怡 被 告 許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 度偵字第18986、26917、31393、32548、38224、39081號檢 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為證,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77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,核屬相 符,應堪信為真實。至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,經本院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惟據 被告之前曾以回覆表表示其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並請求到場, 另稱賠償金額太高等語。然被告並未具體指出爭執內容或舉 證證明之,僅空言抗辯其不同意原告之請求等語,即無可採 。至被告抗辯其無資力清償上開賠償金額,乃係執行問題, 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(最高法院19年度上字第1733 號判決意旨參照),是被告抗辯自無可採。 二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, 000元,應由被告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煜庭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