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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小字第28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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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849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尤詩澤 被 告 簡詩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捌拾肆元,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參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與按日息萬分之一計算 之違約金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壹仟伍佰 捌拾肆元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同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 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,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向訴外人購買商品,分期總價金新臺幣(下 同)26萬1,448元,並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,由 原告支付總價金,約定被告自民國110年4月24日起至113年7 月24日止,以每月一期,分40期給付,前39期每期6,660元 ,最後一期1,708元,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,應按週 年利率16%計收遲延利息,暨按日息萬分之4.3計算之違約金 ,並同意上開債權轉讓與原告。但被告繳納第29期後未再依 約繳款,尚欠本金6萬8,308元、遲延費3,246元,迭經催討 ,迄未清償等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 書、客戶對帳單-還款明細、被告身分證正反面等件影本為 證(本院卷第15頁至第23頁),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堪信為真實。 三、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,應支付違約金;違約 金,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,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 額。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 時,即須支付違約金者,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,違約 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;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,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,民法第250條、第252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違約金是否相當 ,應依一般客觀事實、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 ,以為衡量之標準,若所約定之額數,與實際損害顯相懸殊 者,法院自得酌予核減。查本件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 第4條約定:「…日後如未能依約定按時清償任一期款項,應 自應繳期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逐日計付遲延利息、 及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約定利率計算之違約金及催款手續費 每次新台幣100元。」既未有特別約定,依法應視為損害賠 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,原告請求按日息萬分之4.3計算之違 約金,換算週年利率為15.695%(計算式0.043%×365=15.695 %),其計收期間係至被告清償之日止,並無上限,衡諸原 告因被告遲延給付價金所受之損害,應為無法即時收回該筆 價金之利息損失或為其他投資可能獲取之利益損失,原告既 已請求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遲延利息,又未舉證就本件價 金債權有何特別運用,卻因債權未能及時獲償而受損害,本 件違約金之約定額數,與原告就金錢債權遲延獲償之損害, 顯相懸殊,有約定違約金過高之情形。本院審酌被告繳納29 期價款的客觀事實、社會經濟狀況及被告如期依約履行時, 原告所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狀,認違約金應酌減為按 日息萬分之1計算,始為適當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,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遲延利息、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 予准許,超過這個部分的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被告敗訴部分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,併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 2項,再準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酌情宣告被告預供相 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,000元,此外別無其他費用支出,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並應由被告負擔。 七、結論: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陳柏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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