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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電費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簡字第113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卡巴迪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信邦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63,78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9 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 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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