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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給付管理費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簡字第74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錥蓉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。查 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000元,應 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,500元。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即 被告繳納,茲限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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