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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基簡字第87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8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映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正金、陳春花、林宜瑄、林秀霞、林文 鴻因本院民國112年度基簡字第874號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113年1月24日所為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上訴裁 判費。查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;因本院判命上訴人給付 被上訴人林正金新臺幣(下同)5,525,132元、被上訴人陳春花5 00,000元、被上訴人林宜瑄、林秀霞、林文鴻各200,000元,及 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(即112年7月18日)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6,625,132元【計算式:5,525,132元+500,000元+200,000元+2 00,000元+200,000元=6,625,132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,95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9,955元,倘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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