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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聲請更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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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黃心彤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。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;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應提出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、債務人清冊;法院認為必 要時,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 之狀況,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、提出關係文件或為 其他必要之調查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、第43條第1項 、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 明定 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,除聲請狀外,別無提出其 他資料,亦未繳納聲請費,而有命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等資料,並繳納聲請費1,000 元及預納送達郵務費之必要,本院乃於民國112年12月6日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件所列相 關資料,該裁定業於112年12月23日送達於聲請人代理人,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費,亦未補正其 他相關資料,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 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,本院自無從審酌 認定聲請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之情 事。揆諸首開說明,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,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民事庭法   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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