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給付電費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補字第8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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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43號
聲 請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陳据湖
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坤澤間給付電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28,63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7,9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萱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