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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損害賠償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錢漢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蕭宜璟 (住、居所均詳卷)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,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。 二、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12月21日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此 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2日送達上訴人,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。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附繕本)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書記官 羅惠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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