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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履行合約書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一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徐毓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熾超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履行合 約書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0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,35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白豐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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