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給付加班費等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楊竣勝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2/ 3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 付自民國111年12月1日至112年9月31日止原告受僱被告期間被告 所積欠原告之加班費新臺幣(下同)36萬5,758元及育嬰留職停薪 之津貼3萬5,196元,合計40萬0,954元,應徵裁判費4,410元,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/3裁判費即2,940元【計算式:4,410元×2/3= 2,940元】,是經扣除後,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470元【計算 式:4,410元-2,940元=1,470元】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