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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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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建霖 應送達處所:臺北關渡○○○00000○ ○○(服役中)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肆佰捌拾元,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玖拾陸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 年4月13日、112年3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 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(第14、15條),逾 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條),應按所屬分級 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二)債 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0日止,帳款尚餘31,480元,及其中本 金28,596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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