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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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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8號 債 權 人 基隆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余松次 債 務 人 謝簡鳳嬌 謝慶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 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三‧一五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陸萬貳仟陸佰捌拾 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三‧一五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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