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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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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李馥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8年11月20日、109年12月 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 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 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 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)。截至民國113年1月15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 同)62,461元,及其中本金59,643元未按期繳付。 (二)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月15日止,帳款尚餘62,461元及 其中本金59,64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624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597元 李馥吟 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75% 002 新臺幣31046元 李馥吟 自民國113年1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%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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