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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7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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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陳凱煜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,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 債務人陳凱煜 於111年11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(卡號:0000-0000-0000-0000)之信用卡使用,依 信用卡契約規定,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 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。 (二)債務人陳凱煜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4228元,但 於112年09月1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,加計利息、違約金 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,共計新臺幣25382元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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