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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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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哲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玖拾柒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李哲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 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。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1月31日止累計43,397元正未給付, 其中42,748元為消費款;649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803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748元 李哲宇 自民國113年02月0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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