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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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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賴建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零柒元,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。惟債 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,共計欠費75007元(如附件繳款通知 及附表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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