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潘瓊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,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 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(一)債務人潘瓊瑤於000年00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 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 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 及違約金。 (二)債務人迄112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4,722元整未為清 償(消費款31,018元整、已到期之利息2,504元整及違約 金1,200元整),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 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 臺幣31,018元自113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 .99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