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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8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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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9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潘奕彤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參佰肆拾玖元,及自民國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,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 肆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 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請求 之標的及數量:一、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,349元整 ,及自民國113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遲延利息,並自民國113年0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 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,連 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二、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請求之原 因及事實:一、債務人潘奕彤於民國103年01月06日向聲請 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 息,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,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 佰元,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連續 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。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其他約定條 款為證。二、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 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,349元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 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 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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