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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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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4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郭力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壹拾貳元,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8月15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.000%計算,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71,11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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