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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6

支付命令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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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游源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零貳拾元,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債務人游源泉於民國112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 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1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 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2 月20日止累計282,020元未給付,其中267,157元為本金;13 ,570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 所示之利息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0997號 利息: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157元 游源泉 自民國113年02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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