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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聲報清算人就任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司字第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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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清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東福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 事件準用之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 別定有明文。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,由本公 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東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,查 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「新北市汐止區」,有公司變更登 記表影本附卷可稽,按諸上開說明,本院自無管轄權,而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 於法尚有未洽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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