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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票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2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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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296號 債 權 人 簡詠翰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賴亭潔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。又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,應依規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 6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即明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,復未提出執行名 義正本,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 月24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 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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