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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票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4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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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4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尤志田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陳國華、陳蓓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(債務人陳國華及陳蓓琳對第三 人富邦人壽之解約金債權、債務人陳蓓琳對第三人遠雄人壽 、凱基人壽等之解約金債權、及陳國華對第三人福昇工程行 之薪資債權)分別係在臺北市松山區、臺北市信義區、及桃 園市觀音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本件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。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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