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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拍賣抵押物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257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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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570號 債 權 人 沈志廷 代 理 人 劉仲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淑娟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297,008元 ,有計算書附卷可參。且債權人業經本院命其於文到5日內 補正,該通知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送達,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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