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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19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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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9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峻翰即蕭棠舘之繼承人、蕭寶真即蕭棠舘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以書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,提出於執行法院為之。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次按,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,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。繼承之拋棄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 生效力。民法第1174條及第1175條亦有明文規定。故法定繼 承人之繼承權如經合法拋棄,即依法喪失繼承權,應溯及於 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其繼承人之地位。 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係以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7016號債權憑 證為執行名義,聲請對原債務人蕭棠舘之繼承人蕭峻翰、蕭 寶真為強制執行。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繼字 第176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,查債務人蕭峻翰、蕭寶真於被 繼承人蕭棠舘死亡後,已於法定期間內以蕭棠舘為被繼承人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並經准予備查在案,堪認蕭峻翰、蕭 寶真溯及於蕭棠舘死亡時起,自始即非繼承人。本院遂於11 3年1月23日通知債權人,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蕭 棠舘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;倘蕭棠 舘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,或已經選任有遺產管理人,應一 併陳報。該通知業於113年1月26日送達債權人等情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,惟債權人迄未補正。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 債權人之聲請即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、第95條、第 78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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