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清償票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49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499號 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文政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天善、周天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臺幣(下同)11,5 44元或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費用1,000元,經本院命其於5 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1月31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依上開規定,其聲請為 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