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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票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352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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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5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,依執行名義為之;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,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、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。本票具提示性及繳回性,執票人以本票裁定聲請 執行,應提出本票原本,始屬提出得為執行之證明文件。又 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 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 規定亦明。 二、債權人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2517號本票裁 定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,惟未提出本票原本,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內補正,該命令已於1 13年1月29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債權人逾期未補 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其聲請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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