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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34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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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34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琮洋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金芬間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且上開規定,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,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江金芬對於第三人北海育 樂股份有限公司(黃金海岸高爾夫球場)之薪津、仲介收入 、勞務收入、執行收入、工作獎金、考核獎金、績效獎金、 年終獎金等及其他一切給付之債權,惟第三人之所在地係位 於新北市石門區,非屬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 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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