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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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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3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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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113年度司執字第5342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朱廣昌 朱高桂花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單位、郵局帳戶、保 險投保資料,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,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地法院管轄, 查本件債務人朱廣昌、朱高桂花之住居所係在南投縣仁愛鄉 、桃園市大溪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, 揆諸上開規定,自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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