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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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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4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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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震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人之權利,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 人能力。民法第6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,其欠缺既屬 無從補正,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5日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 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8年11月7日即已死亡,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足稽,堪認債務人於本件聲請前即已 死亡,自不具備當事人能力。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債 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為聲請,即因欠缺要件而為不合法, 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 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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