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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47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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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477號 債 權 人 陳姵安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許明朝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係在新北市 板橋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, 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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