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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票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9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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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95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春花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。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陳春花對第三人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等債權,惟該第三人 所在地為臺北市大安區,非在本院轄區,是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1 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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