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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10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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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107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兼法定代理 周啓瑞 人 之4 債 務 人 周莉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 由債務人住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。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周啓瑞、周莉娜之郵局帳戶資料 ,暨請求就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換發債權憑證,屬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者,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, 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地法院管轄,查本件債務人周啓瑞、 周莉娜住居所係在臺中市,債務人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登 記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登記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,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、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 係違誤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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