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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債務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54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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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40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宥安即陳嘉萍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   理 由 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二、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等,惟未據債權 人查報應向其為執行行為之第三人,核屬應執行之標的所在 地不明,應由債務人住、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經查,本 件債務人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內門區,依上規定,自應由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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