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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聲請調解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13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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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王月齡 相 對 人 黃萬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,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,於聲請調解 事件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應前來調解,再看如何解決下一 步,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 之住居所係在桃園市桃園區。又綜觀聲請人所提聲請調解狀 所載之原因事實及理由,形式上亦無從認定本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而有管轄權,是本件調解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,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顯係違 誤,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405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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