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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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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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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小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朝卿間給付電信費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 無成立之望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調解之聲請,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2日具狀到院,向本院聲請對 業於111年1月10日死亡之相對人王朝卿聲請調解,有蓋印本 院收文戳之民事調解聲請狀、及本院職權調取王朝卿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各1件在卷可稽。聲請人係對已無當 事人能力之相對人聲請調解,揆諸上揭之規定,本件依當 事人之狀況不能調解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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