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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本票裁定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51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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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林美伶 相 對 人 李建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李建才簽發如附表所 示之本票1件(票據號碼:TH0000000),票載金額為新臺幣130 0萬元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, 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,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 利息未獲清償,爰提出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。 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 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1  日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: 編號 發 票 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(新臺幣) 票據號碼 01 111年11月20日 113年11月20日 13,000,000元 TH0000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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