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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借款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年度基小字第1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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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洪衣婷 黃家洋 被 告 詹芷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,639元,及自民國111年11月8日起至 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095計算之利息,及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.2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3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12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6,872元,及自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095計算之利息, 及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,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2.220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34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,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 27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官佳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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